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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0-05-13 16:50:36    文字:【】【】【

  标识标签管理规定第1条 本办法依烟酒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2条 酒经包装出售者,制造业者或进口业者应依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标示下列事项:

  五、制造业者名称及地址;其属进口者,并应加注进口业者名称及地址;依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受托制造者,并应加注委托者名称及地址;依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分装销售者,并应加注分装之制造业者名称及地址。

  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应加注有效日期或装瓶日期。标示装瓶日期者,应加注有效期限。

  第3条 酒之标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繁体为主,得辅以外文。但供外销者,不在此限。

  依本办法所为酒类标示事项,应于直接接触酒之容器上为之;但其容器外表面积过小,致无法于直接接触酒之容器上为之时,得附卷标标示之。

  前项标示事项应清楚、易读、利于辨识,且不得有不实或使人对酒类之产品特性有所误解。其于直接接触酒之容器上标示者,并应以牢固附着于容器上,不易毁损之方式为之。

  品牌名称单独标示或与其它文字、图形、记号、数字等结合者,不得使人对年份、酒龄、原产地或其它产品特性有所误解。

  第5条 酒类之产品种类,应依下列分类标示之,但其分类有细类者,得标示其细类:

  一、啤酒类:指以麦芽、啤酒花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谷类或淀粉为副原料,经糖化、发酵制成之含碳酸气酒精饮料,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性辅料。

  (二)其它水果酒:以葡萄以外之其它水果为原料或含二种以上水果为原料制成之酿造酒。

  五、蒸馏酒类:指以水果、粮谷类及其它含淀粉或糖分之农产品为原料,经糖化或不经糖化,发酵后,再经蒸馏而得之下列含酒精饮料:

  (一)白兰地:以水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贮存于木桶六个月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六之蒸馏酒。

  (二)威士忌:以谷类为原料,经糖化、发酵、蒸馏,贮存于木桶二年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之蒸馏酒。

  (三)白酒:以粮谷类为主要原料,采用各种曲类或酵素及酵母等糖化发酵剂,经糖化、发酵、蒸馏、熟成、勾兑、调和而制成之蒸馏酒。

  (四)米酒:以米类为原料,经糖化、发酵、蒸馏、调和或不调和酒精而制成之酒。

  六、再制酒类:指以酒精、酿造酒或蒸馏酒为基酒,加入动植物性辅料、药材、矿物或其它食品添加物,调制而成之酒精饮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于百分之二者。

  七、料理酒类:指以榖类或其它含淀粉之植物性原料,经糖化后加入酒精制得产品为基酒,或直接以酒精、酿造酒、蒸馏酒为基酒,加入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之盐,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调味料,调制而成供烹调用之酒;所称加入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之盐,系指以CNS6246N6126腌渍食品检验法,每一百毫升料理酒含零点五公克以上之盐。

  (一)食用酒精:以粮榖、薯类、甜菜或糖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制成含酒精成分超过百分之八十之未变性酒精。

  (二)非食用酒精:前目食用酒精以外含酒精成分超过百分之八十之未变性酒精。

  进口酒类除酒精类外,得以海关核定放行所适用之进口税则号别货名标示产品种类。

  第6条 酒类之酒精成分指依比重测定法,于摄氏检温器二十度时,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即一百毫升饮料酒中含酒精之毫升数,其单位以度、%、%vol或%byvolume标示,并以单一数字为之。

  第7条 酒类进口业者应依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四款标示进口酒之原产地,并于报关前将原产地(国)之政府、原产地(国)政府授权之商会、出口地(国)政府或出口地(国)政府授权之商会所出具之原产地证明送中央主管机关备供查核。

  第8条 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酒业者名称及地址之标示,应包括足供消费者辨识及联络之内容。

  经没收或没入之酒类于标售处置后,应由主管机关抽检已标示得标人名称及地址,始能交付得标人。

  第9条 酒类之容量标示,应以公升、厘升、毫升、l(L)、cl或ml为之。

  第10条 酒类之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者,应加注有效日期或装瓶日期。但仅标示装瓶日期者,应加注有效期限。

  前项酒类日期之标示,应标明国历或公历之年月日。但保存期限在三个月以上者,有效日期之标示方式得仅标明年月,并推定该有效期限至当月之月底。

  第11条 酒类之警语标示,应于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积明显处清楚为之,其颜色应与底色互为对比,以利辨识。

  前项警语标示,除酒精类外,应以「饮酒过量,有害(碍)健康」或下列警语之一标示:

  第12条 本法所称年份,指水果酿造酒之所含同一种类水果原料,至少百分之八十五来自同一采收年份。

  酒类标示年份或酒龄时,应于报关前或出厂前将原产地(国)之政府或政府授权之商会所出具之年份或酒龄证明书送中央主管机关备供查核。

  第13条 本法所称地理标示,系指足以表征商品之特定品质、声誉或其它特色之国家或地区等地理来源,且该来源为该商品之原产地;地理标示应符合各该地区或国家之规定。

  酒类之标示,不得利用翻译用语或同类、同型、同风格或相仿等其它类似标示或补充说明系产自其它地理来源。其已正确标示实际原产地者,亦同。

  酒类标示地理标示时,应于报关前或出厂前将原产地(国)之政府或政府授权之商会所出具之地理标示证明书送中央主管机关备供查核。

  对公司的产品以及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从原辅料的接收、工序生产、成品入库以及出厂)保持适当标识,并规定相应检验状态的标识种类和管理办法,以确保在需要时对产品质量的形成过程实现追溯,确保合格品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或出厂。2.范围

  3.1仓管部:负责所属区或内物料(包括原辅料、产品)检验状态的标识及控制,并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各种物品的标识。

  3.2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与维持,若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时,参与追溯工作的进行和评审。

  3.3品管部:负责组织对物料进行质量状态标识,监督检查各执行部门的实施情况,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管理。4.定义

  原料、添加剂预混料、编织袋和标签等原辅料必须分区堆放,上锁存放,防止流失。原辅料进库后由仓管员编写《原料标识卡》,并挂上相应的堆头上,注明名称、供应商、数量、规格、进料日期等,质检员根据检验结果,在《原料标识卡》填上质量状况和使用要求。有毒有害物资必须与形成饲料的物料隔离堆放,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性标识。5.2.生产过程中物料的标识

  5.2.1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先经仓管员同意,查清楚相应的标识卡,确定是合格的原辅料后才能领用,根据领料情况填写《原料出库单》和《原料耗用日报表》以便追溯,注意必须填写清楚供应商、检验编号和数量等可追溯信息。

  5.2.2在生产过程中,若完成上一工序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进入下一工序的物料,须挂上标识牌,并在标识牌上注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和下一工序,确保信息传达准确无误。5.2.3各种返工料必须按分类要求进行归类堆放和使用。

  5.2.4 从车间拉出来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必须堆放在指定位置,并在叉料方向的两侧标明品种或编号、产生原因、数量、日期和班次等内容,以防误用。5.3 成品标识

  5.3.1饲料成品必须使用对应的包装袋包装,包装袋外要印有品名、规格、厂址、净含量、公司名称等内容。

  5.3.2包装封口时,必须加缝饲料标签,并加盖当天生产日期,一包饲料对应一张标签。标签应符合《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内容包括品名编号、验收合格证号、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主要成分分析保证值、原料组成、使用说明、配伍禁忌、保质期、贮存方法、注意事项等。

  5.3.2包装完成后,堆放时,不同规格、不同日期的产品必须分开堆放。不同日期的产品,先生产的产品必须移到最外面,保证发货时做到先入先出。5.4入库成品的标识

  生产完成后,入仓的成品由仓管员在成品报表上进行标示,并在堆头上挂上标识牌,注明检验状态、生产日期、规格等,以便区分。5.5检验状态

  检验状态分三种:待检(挂黄牌)、合格(挂绿牌或不挂牌)、不合格(挂红牌)。

  当客户、法规或公司本身有追溯需求时,由品管部规划追溯过程。5.6.2 产品追溯的途径

  产品批号 → 生产过程控制记录表 → 生产计划表和生产领用原料单 → 原料编号 → 原料检验报告 → 供应厂商。5.6.3 追溯依据及控制

  通过产品批号、小包装袋上的日期编码,可以查出使用原料的记录及编号,从而找出相应的生产过程记录和原料质量记录,进行原料追溯。

  5.6.4 当原料、半成品需要让步接收时,由相关人员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做特殊标识,以便在以后的工序中发现不符合要求时,能够及时召回此批产品。

  5.7各种标识要求不易脱落或丢失、破碎,字迹要清楚。产品标识亦可以用手写标签、标牌。标识的主要内容应反映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地点、方位等。物料状态标识可用如下方式表示:标签(如合格证)、区域、标牌、各种记录等。

  布线标签标识系统的实施是为了用户在今后的维护和管理中带来最大的便利, 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减少网络配置时间。

  所有需要标识的设施都要有标签, 每一电缆、光缆、配线设备、端接点、接地装置、敷设管线等组成部分均应给定唯一的标识符。标识符应采用相同数量的字母和数字等标明, 按照一定的模式和规则来进行。建议按照“永久标识”的概念选择材料, 标签的寿命应与布线系统的设计寿命相对应。建议标签材料符合通过UL969 (或对应标准) 认证以达到永久标识的保证;同时建议标签要达到环保RoHS指令要求。所有标签应保持清晰、完整, 并满足环境的要求。标签应打印, 不允许手工填写, 应清晰可见、易读取。特别强调的是, 标签应能够经受环境的考验, 比如潮湿、高温、紫外线, 应该具有与所标识的设施相同或更长的使用寿命。聚酯、乙烯基或聚烯烃等材料通常是最佳的选择。要对所有的管理设施建立文档。文档应采用计算机进行文档记录与保存, 简单且规模较小的布线工程可按图纸资料等纸质文档进行管理, 并做到记录准确、及时更新、便于查阅、文档资料应实现汉化。

  对于户内和户外使用的标签, 应能够经受环境的考验, 比如潮湿、高温、紫外线, 应该具有与所标识的设施相同或更长的使用寿命。建议标签材料符合通过UL969 (或对应标准) 认证以达到永久标识的保证;同时建议标签要达到环保RoHS指令要求。

  电缆标识最常用的是覆盖保护膜标签, 这种标签带有粘性并且在打印部分之外带有一层透明保护薄膜, 可以保护标签打印字体免受磨损。除此之外, 单根线缆/跳线也可以使用非覆膜标签、旗式标签、热缩套管式标签。常用的材料类型包括:乙烯基、聚酯和聚氟乙烯, 如图1所示。

  对于成捆的线缆, 建议使用标识牌来进行标识。这种标识牌可以通过打印机进行打印, 尼龙扎带或毛毡带与线缆捆固定, 可以水平或垂直放置, 标识本身应具有良好的防撕性能, 并且符合RoHS对应的标准。

  电缆标识最常用的是覆盖保护膜标签, 这种标签带有粘性并且在打印部分之外带有一层透明保护薄膜, 可以保护标签打印字体免受磨损。除此之外, 单根线缆/跳线也可以使用非覆膜标签、旗式标签、热缩套管式标签, 如图2所示。

  配线面板标识主要以平面标识为主, 要求材料能够经受环境的考验, 且符合RoHS对应的环境要求, 在各种溶剂中仍能保持良好的图像品质, 并能粘贴各种表面。标签应打印, 不允许手工填写, 应清晰可见、易读取。所有标签应保持清晰、完整, 并满足环境的要求, 如图3所示。

  标签按打印方式分为:热转移打印标签、激光打印标签、喷墨打印标签、针式打印标签和手写标识。

  标签按照材料分为:纸标签、乙烯标签、聚酯标签、尼龙标签、聚酰亚胺标签、聚烯烃套管标签等。

  标签按照用途分为:印刷线路板标识、条形码标识、实验室标识、电子元器件标识、电力与通信的线缆标识、套管标识、吊牌标识、管道标识、警示标识、防静电标识、耐高温标识、工业防火标识、商品标识、办公用品标识、票据等。

  (1) 标签的基本结构:不同的打印方式和不同的用途, 使用标签的材料是不一样的, 目前大多数用户已经注意到不同的打印方式该使用与之相匹配的标签。我们分析一下标签的基本结构就可以看得很清楚。

  (2) 标签基材的选择:目前大多数用户对标签基材的选用方法还知之甚少, 至使许多应该使用工业标识或特殊标识的地方, 错误地使用了民用标识。虽然在打印效果和耗材的价格上暂时满足了使用者的要求, 但却忽略了用户对标识的字迹和粘贴耐久性要求。对于工业标签基材的选择我们有如下建议, 如表1所示。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工业标签的基材与民用普通纸基材标签有明显不同。如果用户错选标签的基材, 必定无法满足使用要求, 许多用户都是通过使用才发现基材选型是有缺陷的, 因此我们对标签的选择有如下建议:

  ◆确定标签的使用环境。比如要了解标签的使用温度变化范围、湿度、光照强度、粘贴位置是否有尘土和油渍、标签粘贴在户内还是户外、使用环境是否有酸碱或有机溶剂及盐雾腐蚀等。

  ◆确定标签基材和粘胶的要求。比如要了解标识是否要防静电、要绝缘、要防火、要很薄、要耐撕扯、要永久粘胶、要重复使用粘胶、要求基材的颜色等。

  ◆确定标签的粘贴方式。根据标签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确定标签的粘贴方式是平面粘贴、缠绕式粘贴还是旗型粘贴。

  (1) 热转移打印机:是一种热蜡式打印机, 它利用打印头上的发热元件加热浸透彩色蜡或树脂的色带, 使用色带上的固体油墨转印到打印介质上。其优点是打印字迹清晰, 打印速度快、打印噪音低。民用常见于火车票、超市价签等纸制标签的打印;工业上主要用于打印线缆标识、套管标识、资产标识、设备铭牌标识、集成电路元器件标识、管道标识、安全警示标识等。

  (2) 激光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工作的原理是利用电子成像技术进行打印。调制激光束在硒鼓上沿轴向进行扫描, 使鼓面感光, 构成负电荷阴影, 鼓面在经过带正电的墨粉时, 感光部分就会吸附墨粉, 将墨粉转印到纸上, 纸上的墨粉经加热熔化形成永久性的字符和图形。激光打印机的优点是打印质量好、分辨率高、噪音小、速度快、色彩艳丽。民用主要是办公室的文件打印;工业上常用于批量打印线缆标识、资产标识、设备铭牌标识和集成电路元件标识。

  (3) 喷墨打印机:喷墨打印机价格低廉、色彩亮丽、打印噪声低、速度快, 应用普遍, 主要在办公室和家庭中使用。工业上常用于打印单色标签, 如集成电路元件标识、条形码标识和线) 针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是最早使用的打印机之一, 它的优点是结构简单、节省耗材、维护费用低、可打印多层介质。缺点是噪声大、分辨率低、打印速度慢、打印针易折断。民用常见于各种票据的打印;工业上常用于打印大批量使用的集成电路元件标识和电力线 部署的类型选择

  (1) 粘贴型和插入型:建议标签材料符合通过UL969 (或对应标准) 认证以达到永久标识的保证;同时建议标签要达到环保RoHS指令要求。聚酯、乙烯基或聚烯烃都是常用的粘贴型标识材料。

  插入型标识需要可以被打印机进行打印, 标识本身应具有良好的防撕性能, 能够经受环境的考验, 并且符合RoHS对应的标准。常用的材料类型包括聚酯、聚乙烯、聚亚安酯。

  线缆的直径决定了所需缠绕式标签的长度或者套管的直径。大多数缠绕式标签适用于各种尺寸的线缆。贝迪缠绕式标签适用于各种不同直径的标签。对于非常细的线缆标签 (如光纤跳线标签) , 可以选用旗型标签。

  (2) 覆盖保护膜线缆标签和管套标签:覆盖保护膜线缆标签可以在端子连接之前或者之后使用, 标识的内容清晰。标签完全缠绕在线缆上并有一层透明的薄膜缠绕在打印内容上。可以有效地保护打印内容, 防止刮伤或腐蚀。

  管套标识只能在端子连接之前使用, 通过电线的开口端套在电线上。有普通套管和热缩套管之分。热缩套管在热缩之前可以随便更换标识, 具有灵活性经过热缩后, 套管就成为能耐恶劣环境的永久标识。

  (3) 现场打印和预打印: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打印各种内容的标签;我们有可供便携式打印机、热转移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激光或喷墨式打印机打印各种标签材料;可以适合打印较长字符, 并有适合不同应用要求的标签尺寸。

  预印标识有多种各样的预印内容可供用户选择;若用户对标识的需求量比较大, 还可以提供定制预印内容的产品, 可以提供装订成卡片式、本式和套管式等;预印标识使用方便, 运输便利, 适用于各种应用场合。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正确标注。直接体现出化妆品生产企业对产品的生产态度和重视程度。产品质量的好坏应从产品内容物以及产品外包装两个方面说起,如果产品在外包装标注时漏洞百出。又怎么能更好的确保内容物的品质质量。一个成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会从各个方面去保证和体现产品的优良品质,因此。任何一个有关于产品生产的细节,生产企业都会认真关注。积极改进。

  首先,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当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当正确,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在包装外观上,要求化妆品包装印刷的图案和字迹应整洁、清晰、不易脱落,色泽均匀一致;标贴不应错贴、漏贴、倒贴,粘贴应牢固。在标签的形式上,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体积,分为三种方式:1.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2.印在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3.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其次,应注意必须标注的内容。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标注位置应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无法标注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化妆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然后应注意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可视面上。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如果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的颜色范围的着色剂。保质期应按照两种方式标注,其一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二是生产批号和限使用日期。生产日期的标注应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保质期的标注为“保质期×年”或“保质期××月”。生产批号的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或4位数年份和2位数日及2位数月份的顺序进行标注。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最后应注意化妆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为帮助生产者和消费者正确标注和识别,纠正食品标签标识在执行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和问题,现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异同说明如下:

  一.关于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所适用的范围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针对经预先定量包装好的、或已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标签做出的规定。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则是对所有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即所适用的范围不仅仅是已有包装的食品,包括没有包装的裸体食品。

  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都强调了产品名称必须体现食品的真实属性,并且应使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已有规定的食品名称。可以使用新创、奇特、商标等名称,但必须在这些名称的临近部位同时标示标准规定的名称。如果所使用的创新、奇特、商标等名称会使人误解成另外属性的商品时,在同时标示标准规定的名称时,还应使用同一字号。例如:“茉莉花茶”这是NY/T456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但生产企业往往在其茶叶包装上只标示“碧潭飘雪”、“花毛峰”等新创名称,却不同时标示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茉莉花茶”这是不允许的;再如,明明是调味料,却在包装上用特大的字体标示:“酸菜鱼”、“麻辣鸡”、“青椒肉丝”,用特小的字体在其后面标示“调味料”,这种利用字体大小、颜色差异来误导产品真实属性的行为也是错误的;还有明明是膨化食品,却偏偏不用这一名称,而只在标签标识上标示“米通”“粗粮王”等奇特名称。

  除了食品企业错误的标识外,也有职能部门错误的评判,例如:芝麻油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GB/T8233已经明确规定了产品的名称,在标准中又将芝麻油分为香油和普通芝麻油两类,企业在产品标签上使用的是“芝麻油”这一标准规定的名称,而相关部门却要求其按类属名称来标示产品名称,并误判为产品名称不合格。

  另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在GB7718的基础上还增加了:“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和“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例如: 以大豆粉、淀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不能只称为:“大豆粉”,而应将大豆粉和淀粉都体现在产品名称中;又如:以大豆或魔芋为原料生产的仿肉类食品,不能称为:“火腿”、“串烧肉”等,而应叫做:“仿(或素)火腿.大豆制品”、“串烧素肉大豆制品”。

  配料清单是反应产品线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对此的规定是一致的。在标注上的错误有以下几种:1)产品中所使用的配料不全部标出,而是标出一部分配料后用“等”字代替;2)配料的标示顺序没按添加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列,例如:以饮用水为主、再添加了一些橙汁(或其他果汁)的饮料,配料应该是:饮用水、橙汁;但生产企业往往是这样标示的:橙汁、饮用水。这是不符合法规的;3)所使用的配料本身就是复合配料且复合配料又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不按规定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标出,例如:半固体调味料的配料中使用了醪糟,而醪糟本身就是一种复合配料,且执行的是企业标准,这种情况下应该把醪糟本身的配料也标示出来;4)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没有全部列出,尤其是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没有按所添加的具体名称一一列出;5)食品中所使用的可食用包装物,如胶囊等没按要求表示出其原始配料;6)在食品标签上声称“高钙”、“低盐”、“特添多种维生素”等宣传文字,在配料表中却没有标出所声称的这些物质的含量。

  配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需注意按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规定,在此也曾出现过误判的情况,例如:在食品中使用了甜味剂(阿斯巴甜),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96版的规定“应注明糖尿病人不宜食用”,但在其后的修改单中已将此改为“含苯丙氨酸”,企业也是按修改后的要求标注的,而相关职能部门却按已失效的标准来误判标识不合格。

  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净含量标注上错误较多的是:净含量没有和食品名称一起标示在主展示板面上,往往将净含量标示在食品包装(或标识)的背面或次要板面上。当产品为固、液两项共存时,没按要求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如:盐水蘑菇、糖水梨等。

  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增加了“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 址;”和“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的规定。在标注上,一些企业往往不按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详细标示。

  两者的要求是一致的。出现错误较多的是:1)没有给消费者明示生产日期标注的具体部位;2)没按产品执行标准上所规定的保质期去标示;2)当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时,没标示贮存条件;3)将保质期与保存期混为一谈。

  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强调了“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比如:糕点通则中规定了冷加工和热加工糕点的不同指标要求,所以执行该标准的产品除了标示产品执行标准号,还应标示产品的加工工艺“冷加工”或“热加工”;再如:国家标准GB/T14456《绿茶》的规定中,不仅把绿茶分成了:烘青、炒青、珍眉等类别,而且在每个类别中又进行了分等,所以绿茶这执行这个国家标准时,应同时标示产品的类别和等级。在此要强调的是:不论是食品标签还是标识,不仅仅执行了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就合格了,除了符合这两项法规外,还必须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一些企业在产品质量等级上想当然的乱标,明明其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没有对产品进行分等分级,却偏偏在产品标签(标识)上标注“特级”“优级”等等;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对产品进行了分等分级的,却又不标出产品的等级。

  除上述必须标注的内容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还在GB7718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要求:

  1.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这主要是针对分装、经销、委托加工和分公司、子公司的情况规定的。

  2.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这是针对儿童食品,比如各种大礼包做出的规定。

  4.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 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也就是按照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食品标签、标识除了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对产品的宣传用语还应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还有企业所通过的各种认证,能否在标签标示上标注,如何标注,国家都有相关规定。

  一、虚假夸大用语: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速白;一洗白;XX天见效;XX周期见效;超强;激活;全方位;全面;安全;无毒;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瘦脸;瘦腿;减肥;延年益寿;提高(保护)记忆力;提高肌肤抗刺激;消除;清除;化解死细胞;去(祛)除皱纹;平皱;修复断裂弹性(力)纤维;止脱;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褪色;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更新肌肤;破坏黑色素细胞;阻断(阻碍)黑色素的形成;丰乳;丰胸;使乳房丰满;预防乳房松弛下垂;改善(促进)睡眠;舒眠等。

  二、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治疗;除菌;抑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消炎;抗炎;抗敏;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敏感肌肤;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治疗;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去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除湿;润燥;治疗腋臭;治疗体臭;治疗阴臭;美容治疗;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止脱;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三、医疗术语:处方;药方;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脂溢性脱发;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失眠;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等疾病名称或症状;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厌氧菌、牙孢菌、痤疮、毛囊寄生虫等微生物名称;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尔蒙、抗生素、激素;药物;中草药;中枢神经;细胞再生;细胞增殖和分化;免疫力;患处;疤痕;关节痛;冻疮;冻伤;妊娠纹;皮肤细胞间的氧气交换;红肿;淋巴液;毛细血管;淋巴毒等。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时识别假冒伪劣产品,有效打击烟花爆竹违法销售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4、防伪标签由公司依据全年经营计划进行采购,可以交由生产企业直接粘贴,也可进货粘贴后再将产品进库。

  5、烟花爆竹产品包装箱内包装的每一包鞭炮、每一个烟花都必须粘贴防伪标签。

  6、公司应当向具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点批发加贴有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产品,粘贴率要达到100%。

  标识标签制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规范的标识标签不仅是企业进行合法生产的一种民事担保,也是引导消费者正当、合法消费的主要内容之一[1]。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消费者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人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标识标签已成为消费者和企业保护自身的武器。

  标签标识按其效力属性来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强制性,即法定要求的标签标识,不符合此类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流通市场;另一类是自愿性,皮革制品是否取得这类标签标识并不影响其进入市场,但其市场份额则取决于消费者对相关标志的接受与偏好,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就其数量而言,强制性标签标志数量少,自愿性标签标志数量多。但仍有很多中小企业不明白标签标识(标志)的重要性和标签标识中所蕴含的内涵,导致错误使用标签标识。

  目前,国内对于产品的标签、标识、标志、使用说明等叫法众多,但仅仅是形式不同,表征方法不同,都是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因此,本文里主要讨论的是产品识别的信息,将标签、标识、标志和使用说明统称为标签标识(标志)。

  在我国,皮革制品的标签标识(标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标准文本里有所规定,国家的强制要求,另外一种则是自愿标志的形式,如“真皮标志”和“绿色环境标志”等。

  皮革制品作为日常消费品所涉及的领域较多,如皮革服装,背提包,旅行箱包,皮腰带,票夹,皮手套,皮革装饰产品(沙发等),各种产品都有其对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因此,对标签标识(标志)的规定既有共性,同时又有其个性。

  根据GB5296.1-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一部分:总则》,以及上述各种产品质量标准中要求,皮革制品标签标识(标志)中应该含有以下信息:产品名称、货号、产品标准号、规格(型号)、主体材质、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名称、商标、等级、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标识)、联系电话;必要时,应附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2]。

  备注:上述的共性指标,在各个产品的行业标准中是作为第7项出现,不作为产品合格判定的依据。

  QB/T 1333-2010《背提包》和QB/T 21552010《旅行箱包》中对产品的标识给与了详细的规定,在标准中的第4项要求中出现,作为产品合格判定的一项重要指标。按标准中规定,在标识中:材质名称、标注与产品所选用材料相符;按品种(面层材料)分类的规定,单一产品使用的某类面层材料超过产品使用面层材料总面积的20%,应标注;面层材料90%以上使用头层皮革(头层移膜皮革除外),允许标注“真皮”;移膜皮革、剖层皮革材质应明确标注“移膜”、“剖层”字样;使用多种成分复合制成的材料,其中皮革基体厚度不大于总厚度的60%,不能标注“皮革”[3,4]。

  该项指标是针对于国内皮革制品标识标签中对样品材质的标注混乱,一些不法企业故意标注虚假的产品信息,误导甚至欺诈消费者的案件有增无减的情况下提出的。标准中对材质的标注进行详细的规定和阐述,规范了背提包和旅行箱包的标识,有效地遏制了上述现象的发生。但是,标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目前仍无天然皮革以及皮革动物种类鉴别的方法标准,大部分检测机构是依靠自身经验和机构内制定的方法文件进行判定。因此,在检测过程中对材质的鉴定误判现象也时有发生。

  由于皮革服装,皮腰带,票夹和皮手套的标准均是2005年和2006年制定的,截止目前暂未修订,因此,对标识中材质的规定并无过多要求。而QB/T 1952.1-2012《软体家具沙发》标准中所涵盖的材质较多,对其标识中材质的规定也并未详细阐述,但是主要原、辅材料的名称也是被列入基本项目中,作为产品合格判定的依据[5]。

  QB/T 1952.1 -2012《软体家具沙发》遵守GB5296.6.-2004《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家具》的强制标准,将产品的使用说明作为产品合格判定的一项基本项目,要求必须附有使用说明,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标号;产品主要尺寸、使用场合;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名称;有害物质限量指标;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产品保养方法[5]。QB/T1615-2006《皮革服装》中也将使用说明作为标志的一项要求,但是不作为合格判定的依据,而其他的皮革制品的行业标准中均未对此有特别要求[6]。

  “使用说明”是向消费者如实传递正确地、安全地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等信息的方法,对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避免环境污染,以及防止欺骗和误导,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至今其他领域,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化妆品通用标签,纺织品和服装,玩具,家具,体育器材等都已将使用说明作为了强制性标准进行实施监管。目前,我国产品标签标识制度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也较多,因此,在今后质量标准中涉及到企业、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项目将会进行更加严格和详细的界定将会是发展趋势。

  是否标注出厂(生产)日期,一直是皮革行业讨论的问题。皮革制品作为日常消费品,不涉及保质期,因此,企业认为不应该标注出厂(生产)日期,但是,目前国内很多行业中不涉及保质期的商品同样需标注出厂(生产)日期,这跟我国的标识规定有关。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标识的法律法规中,生产单位地址是必须要标注的,同时对于进口商品,产地也是需标注的。

  证明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用以证明产品的原料、制作方式、质量或其他特点的一种标志。它是对公众消费的一种引导,既能让消费者方便地选择自己需要的商品,又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同时也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有力措施。目前在我国皮革行业中,皮革制品应用较多的证明商标主要有“真皮标志”,“环境标志”,以及一些名牌标志,如“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

  真皮标志产品的唯一凭证是佩挂“真皮标志”标牌,它以第三方公正的立场向消费者承诺:该产品是天然的头层皮革、毛皮及其制品;是优质的产品;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中国皮革协会作为真皮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全面负责真皮标志产品的评审、实施工作,评审、实施工作。皮革制品佩挂真皮标志的资格不实行终身制,中国皮革协会要在市场竞争中对真皮标志产品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考核管理。

  佩挂“真皮标志”标牌的皮革制品应具备以下条件:1) 所采用的主要面料应为天然头层皮革和天然毛皮,允许采用部分其他材料,但使用面积不得超过《真皮标志产品规范》的规定;2)做工考究,为中高档产品;3)质量应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真皮标志产品规范》规定的要求;4)所采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

  环境标志是一种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它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它由环保部环境认证中心,依据环境产品标准(也称技术要求)及有关规定,对产品的环境性能及生产过程进行确认,并以标志图形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哪些产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自身健康无害,便于消费者进行绿色选购。目前皮革制品所属的领域中仅有箱包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HJ509-201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箱包》,对箱包产品、生产过程、包装和储运阶段的禁用物质等提出了要求[11]。

  目前市场上皮革制品的标签标识还有一些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以及其他一些安全或者无害等标志的使用。这些标志由不同的国家职能部位或是民间机构进行审查认证。

  自愿性标志标签的使用方法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广告法》,不能自由使用、宣传,如2014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明确禁止生产者、经营者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专栏以及其他商业活动,标签标识也在禁止范围内。

  标签标识(标志)是技术贸易壁垒中技术法规或标准规定的重要内容。在各种技术措施中,标签标识(标志) 要求或以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形式出现,或以自愿性的标准形式出现[11]。每个国家标签标识的要求皆有不同。本文主要针对美国、欧盟和韩国有关皮革制品的标签标识进行阐述。

  美国的联邦法规法典第16编24部分“皮革及仿皮革制品选购指南”(16CFR part24—guidesfor select leather and imitation leather products)于1996年开始实施,经过2007年5月征求公众意见,于2008年6月决定作为美国联邦联邦委员会的官方法律文件继续实施。该指南涵盖了所有种类的皮革或者仿革和人造革产品,当产品信息,如种类,等级,质量,数量,材料成分,厚度,耐用性,适用范围、价格,原产地,号型,重量,易清洗,制造商,生产商,经销商和其他材料等,存在直接或间接暗示对消费者产生欺骗、误导和不公平的行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不正当竞争法(15 U.S.C. 45),采取法律行动。

  目前,欧盟还未有一个关于皮革制品标签标志要求的法令,仅在一些其他制品的法令中有所涉及,其中与皮革制品相关或涉及到部分皮革制品的法令主要有三个,分别为欧盟纺织品标签法规(Regulation No.1007/2011)第12章,规定了当纺织品中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品,如毛皮或皮革时,应在标识或标签上明示“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品”;欧盟鞋类标签法令(Directive 94/11/EC)中对皮革材料的要求;以及欧盟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Directive 2005/29/EC),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以及原产地标签都有所规定[13]。

  自愿性标签在欧盟各国的市场上却被广泛的应用,同时也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为消费者选择消费提供了引导。集体商标和证明性商标对防止消费者受到欺骗,引动消费者购物起到积极的作用。目前,欧盟国市场内存在的自愿性标签主要有以下几种:

  (1)环保标签。欧盟有关于环境的标签主要为“生态标签”,其所覆盖的21类产品中无皮革制品,但是2013年欧盟委员会经过征求公众意见后,将鞋类产品范围扩大至皮革制品,皮革制品生态标签列入2013~2015年度欧盟生态标签的修订计划中,计划2015年6月制定完成。该标签中对皮革制品的生态指标将予以规定[14]。欧盟一些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以及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已经制定出台了相应皮革制品环保标签。如 北欧的“ 白天鹅” 生态标签(Environmentally-Labeled),但是由于该皮革制品标签等同于纺织品,难于实施,因此北欧关于皮革制品的“白天鹅标签”目前正在修订中;德国的“蓝天使”标签(DER BLAUE ENGEL)。同时,“碳标签”作为另一种环境标签,也逐渐被一些国家和企业所采用。

  (2)真皮标签。真皮标签跟欧盟的强制性法令有一定的相关性,即通过特殊的标识助于消费者识别真皮制品。英国皮革技术中心的“真皮认证标签”,所采用的皮革自愿性标准为皮革术语词汇BS2780:1983 N.159;德国质量和标牌研究所制定的自愿性标准RAL 062 A2,也在法院在判定皮革制品贸易冲突时作为参考依据;

  (3)可追溯标签。目前,欧盟各国对皮革制品的可追溯标签都未有相关的要求。但是它已被各国的高端商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使用,在一些高端商品和奢侈品中应用,如英国,葡萄牙和瑞士的汽车类生产商。可追溯标签对皮革制品的风险把控具有重要的作用。

  (4)社会标签。社会标签主要是指“公平贸易标签”,该标签是由国际公平贸易认证组织认证,它代表了生产者透过公平贸易获得公平交易,同时也代表消费者透过公平贸易商品,知道自己做一件与众不同的好事。该“公平贸易标签”在皮革足球中有所应用。

  皮革制品在韩国属于安全质量标志管辖的产品。根据韩国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控制法第22条保护消费者规定,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出示安全质量标志管辖产品的安全质量标签。其采用标准为2013年12月21日生效的《皮革产品安全标准》,该标准除了规定皮革制品的化学指标和物理指标,危险物质按照不同年龄和身高人体接触面积分类外,对标签信息也做了修订,产品标签取消了模型分类,区分了天然皮革和人造革的材质,以便于为消费者提供清晰易懂的标识;婴儿皮革用品中的小部件的警告;对人造革的范围包括涂层革、迭层革、组合革和合成革;产品名称以及使用说明书需用韩文版。

  韩国产业资源部制定的《对外贸易管理规定修正案》,从2007年6月1日起,向韩国出口的皮革制品企业须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加贴原产地标识,否则产品将被拒绝入境。

  根据国内外有关皮革制品标签标识的对比,强制性标签法令中除了必须的一些产品基本信息外,各个国家针对皮革制品采用的标识规定也有不同。我国与世界各国在皮革制品强制性标签规定上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材质名称——“皮革”的使用和皮革动物种类标签。由于天然皮革的动物种类和款式的多种多样,以及仿皮革材料的不断翻陈出新,市场上不断出现“以次充好”,“以假当真”,材质标注混乱的现象,造成对消费者误导和欺骗,从而引起大量的投诉和纠纷。根据不正当竞争法,防止误导、欺骗消费者和不正当行为,材质名称以及成分的标注则需要真实、准确,同时要便于识别。因此皮革和仿皮革术语词汇的更新,以及材质的鉴别即真皮和动物种类的鉴别标准的成为各国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动物种类的材质鉴别方法标准的缺失也导致有些法规难以实施,例如法国的法令要求经营者只有通过有偿DNA检测证明皮革准确来源才可以选择提供动物种类名称。2012年国际标 准化组织 发布了ISO17131: 2012皮革 - 皮革显微镜法 [16],这是国际上第一个皮革材质鉴别方法标准,该方法能够区分天然皮革与其他材料,但是对于动物种类的鉴别没有阐述。事实上,国内对皮革材质以及动物种类鉴定方法的研究已有很长时间,其中显微镜法,红外光谱法和DNA判别法的研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且积累了足够丰富的对照皮板[17,18]。但是由于动物皮料本身基质的复杂性,国内仍无一个统一的天然皮革材质和动物种类的鉴别标准。目前国内的《旅行箱包》和《背提包》的标识规定了皮革,移膜皮革,剖层皮革以及人造革等复合材料的标注方法,不涉及动物种类。因此,企业在标注材质名称时应予以注意。

  (2)原产地标识。随着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引发的纠纷或摩擦也越来越多,设限配额,差别关税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等国际贸易活动都与货物的原产地相关,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原产地标识作为强制性法令予以实施,同时避免外国产品假冒本国产品进行销售。但是由于原产地的标识对进口商和零售商的影响较大,欧盟经过多次提案,征求各国公众意见,但最终因为有国家反对,造成强制性原产地标签至今未在欧盟实施。我国《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对原产地标注进行了规定,但是我国皮革制品的相关标准中对原产地的标识未有提及。

  (3)使用(维护)说明。目前,我国有消费品使用说明的国家标准,很多行业都有其符合自身领域特色的使用说明国家标准,在欧盟的一些国家也将使用说明列入强制性法令。皮革制品作为日用消费品,易磨损,不好打理,因此使用(维护,清洗)的方法应该被特别标明,尤其是针对不同人群,如婴幼儿,不同的使用方式,如与食品接触,登山等功能性用途,都必须标注安全使用说明和警示。信息透明和对等,给消费者的告知权也是对企业权益的保护。因此,制定皮革制品的使用说明对消费者和企业也是有一定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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